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特此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证可证上载明的矿种、“洗洞”“洗坡”盗采金矿、超出批准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2022年4月30日前,实施或参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主动向当地政府或其它部门报告的,从宽处理。
四、对拒不停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主动报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查处,没收一切违法所得,并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帮助获取利益,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依法处理。
六、参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积极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特此公告
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