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探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察形成探矿权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察形成采矿权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察、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此外,根据《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价款是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该具备的条件。因此,受让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矿业权并不涉及价款的缴纳;受让方仅在已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时才需要缴纳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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