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权办理发文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采矿权新立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采矿权新立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1-9-13 10:48:02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文件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采矿权新立的通知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1]1104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采矿权新立的通知

贵州胜有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的《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采矿权新立的申请》收悉。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1号令)《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等规定,经审查,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
一、新立登记的主要内容
1.采矿权人:贵州胜有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矿山名称: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
3.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开采矿种:磷矿
5.生产规模:200万吨/年(供参考,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规模为准)
6.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7.矿区面积:1.0298平方公里
8.开采深度:+938米至+462米(资源储量估算标高)
9.有效期:2021年8月至2051年8月
10.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略(详见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相关要求
1.“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普查”探矿权出让收益为11067万元,已缴清20%(即2213.4万元),剩余80%(8853.6万元),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详见附件1)缴纳。你单位需凭《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首期出让收益(1853.6万元)和采矿权使用费缴费单据、勘查许可证注销批复、与我厅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同》领取采矿许可证。
2.你单位应按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各项条款,应按照承诺完成《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编制有关工作,未完成相关之前,不得在采矿权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要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不得擅自开采。
3.你单位应坚守生态底线,生产建设前,须向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矿区范围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保护地重叠,如重叠,须妥善处理好问题后才能工作,生产建设中,要按规定同步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有关规定。
4.你单位应按照承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5.领取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送达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在醒目地段完成登记项目名称、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含开采深度)和采矿权许可证期限等信息的标识工作。
6.你单位要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开展矿区范围及采矿影响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采矿过程中同步实施矿区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在发现矿区范围及采矿影响范围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立即停止采矿活动,并报告属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鼓励提前防范采矿引发地质灾害,对即将开采区域群众“先搬后采”。

附件:1.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
2.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采矿权使用费缴纳通知书



2021年8月 日

抄送:福泉市人民政府,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福泉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1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库通知书

贵州胜有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按如下确定的事项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事宜:
一、基本信息
(一)缴款单位名称:贵州胜有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缴款单位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双龙工业园区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69L8XE
(四)单位法人:谭川;身份证号码:532426197204101712
(五)缴款人(自然人):谭川;身份证号码:532426197204101712;联系电话:13700604306
二、缴纳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缴纳矿山: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
四、所属期起止:2021年11月30日至2031年11月30日.
五、缴纳总额:8853.6万元。
六、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七、缴纳方式: 2 (选填)
1.一次性缴纳:应缴金额:万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前。
2.分期缴纳:
首 期:应缴金额:1853.6万元,缴纳时间2021年11月30日前。
第一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22年11月30日前。
第二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23年11月30日前。
第三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24年11月30日前。
第四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25年11月30日前。
第五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26年11月30日前。
第六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27年11月30日前。
第七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28年11月30日前。
第八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29年11月30日前。
第九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30年11月30日前。
第十期:应缴金额:700.0万元,缴纳时间2031年11月30日前。
说明:1.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提请代征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2.此通知一式二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缴费单位各留存一份。3.本通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4.请缴款单位持本通知到代征税务机关办理缴款事宜。


附件2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采矿权使用费缴纳通知书

贵州胜有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采矿权新立的申请已获批准,矿区面积为1.0298平方公里,采矿权有效期为2021年8月至2051年8月。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矿区面积或面积尾数小于0.5的按0.5平方公里计”的规定,贵州省福泉市榜上磷矿应缴纳采矿权使用费1500元/年。你单位在收到采矿权新立批复文件后,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采矿许可证年检收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87号)规定,凭福泉市自然资源局填制的“一般缴款书”,在矿山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缴纳2021年采矿权使用费1500元,缴费凭证须返福泉市自然资源局备查。
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的第二年至采矿权有效期止,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当年采矿权使用费;未按期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7月1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请你单位在每年的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如实填写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在抽查时发现与实际不符的,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相关申请事项将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实行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Current View
上一篇 关于拟预留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清水河镇梅家寨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
下一篇 关于领取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仙源镇利达煤矿变更(矿区范围、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丨矿业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