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文件
关于不予贵州弘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万鑫煤矿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生产规模)的通知
黔自然资退字[2021]280号
关于不予贵州弘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万鑫煤矿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生产规模)的通知
主送:贵州弘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抄送:黔南州、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你公司提交的贵州弘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万鑫煤矿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生产规模)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核,不符合现行采矿权变更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执恢49号、(2018)黔01执恢18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贵州弘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万鑫煤矿涉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该采矿权的转让、抵押等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上述问题,决定不予该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现退回申请资料。
如新发现申请范围还存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重叠的,须在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前,处理好重叠问题再行申报。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 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有关规定,请在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备齐要件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窗口提交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