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文件
关于不予纳雍县龙古煤矿采矿权转让变更(兼并重组设立子公司转让变更)的通知
黔自然资退字[2021]279号
关于不予纳雍县龙古煤矿采矿权转让变更(兼并重组设立子公司转让变更)的通知
主送:纳雍县龙古煤矿,贵州宋家寨矿业有限公司。
抄送: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雍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提交的纳雍县龙古煤矿采矿权转让变更(兼并重组设立子公司转让变更)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核,不符合现行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黔纳执字第173号-6号、《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黔0115执保330号,贵纳雍县龙古煤矿涉及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如案涉法院同意解除查封或同意采矿权转让变更,请案涉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我厅窗口或邮寄至我厅。
二、 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中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填写不详细,有错漏之处。
鉴于上述问题,决定不予办理该矿采矿权转让变更,现退回申请资料。
如新发现申请范围存在与其它各类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重叠的,须在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前,处理好重叠问题再行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